Friday, January 5, 2007

“反腐力度”是“凸显”给谁的?

过去的2006年,我们的反腐“力度”又加大了,除了上海的陈案,其他省部级大员,也干掉好几位。天津的、北京的、海军的,都有,更别说安徽、湖南这些省份的地方小诸候了。

力度年年加大,似乎毋庸质疑,被“正法”的官员数量越来越多,官位越来越高,也是事实,有人为此欢欣鼓舞.然而这一切能说明什么问题,又想说明什么问题呢?

每件大案出来,官方的说明中,一般都有“凸显”了反腐决心这一类字眼出现。“凸显”该是近年来新“发明”的词汇,意思相当于“特别体现”,也就是说,这不是一般的体现,而是比“一般性体现”更高一级。这跟官方各方面使用语言都在升级的现象是一致的,比如高压线、军令状、就地免职等等,就是传递政治或行政压力的升级词汇,“凸显”则是“显示”一词的升级。

抓一个大员,凸显一次反腐决心。以前是群众向“组织”表决心,而凸显反腐决心之类的,倒象是“组织”向群众表决心了,这似乎不符合“组织原则”。抓一个凸显一次,凸显一次相当于表一次决心,反复凸显,就是反复表决心了,怎么回事?

组织实际上是一群人的集合。按道理,凸显出来的决心,不该是让组织外的人们来“感觉”的,因为他们“感觉”到这种决心是没有意义的,他们不能把别人的决心当作自己拥有的力量,他们只是“决心”是否能化作行为的期待者,是行为能否带来良好后果的旁观者。对组织外的人们来说,结果比决心更重要,若能够政治清廉,对执政者是否宣示决心,他们并不关心。

表决心的“组织”应该不会不懂这个道理,但是“组织”为什么还是要通过“凸显”反复表决心呢?难道是向“组织”内部的成员表决心?

如果是向“组织”内部人员表决心,也不符合逻辑。因为组织自身是一个整体的、独立的系统,所有成员都是组织的一部分,没有可能人为地割裂,变成组织中一部分人向另一部分人表决心。如果说决心是一种集体意志,这个集体也是由人组成的,当这个集体中的人其实也是组织中的一部分时,除非他们能绝对超然于“腐败”之外,否则就没有资格向另一部分人宣示决心。

严格点讲,任何人的决心都是靠不住的,反腐败靠的不是执政者决心,而是有制度保证的法律化的全民意志。“拿下”一个大员,就凸显了决心,那么逻辑上我们是不是可以说,如果当时恰好缺乏“决心”,或者说换了个没有决心的领导人,被拿下的大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不能追究了?说白了,凸显决心,其实暗含了这么一种逻辑,即:即使某些有身份的人胡作非为且事实具在,假如没有另一些人的“决心”做后盾,法律也不过是摆设,作恶者照样可以逍遥法外。

所以,不要讲凸显,更不要讲决心,如果2007年再拿下某“大爷”级人物,我希望听到的是,这是我们的反腐败法律体系进一步细化,我们的反腐败法规得到更严格执行的结果,是法律而不是决心让咱们逮到一条腐败大鱼。决心只能让人绝望,只有真正法律化人民意志才是腐败的剋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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